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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博体育平台,日博体育在线  |   发布日期: 2019-05-21 11:09    |  作者: 重大科

柳政201923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56

 

 

 

 

 

柳州市政府性投资

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协议》,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柳州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明确各方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权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以下简称柳州供电局)管辖电力设施的迁改工程。

第三条  迁改工程是指因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对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的工程(含临时迁改工程)。

第四条  电力设施是指柳州供电局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本体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五条  电力设施迁改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政府性投资项目要尽可能采用技术手段合理避让电力设施,确实无法避让的方可实施迁改。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功能还建的模式,即确保迁改工程不低于原有设施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不低于现有输送能力和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规划发展需要予以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

第六条  资金补偿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根据迁改工程造价,给予柳州供电局资金补偿,由柳州供电局自行组织实施迁改工程的补偿方式。

第七条  实物补偿是指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行业及有关技术标准,负责实施迁改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移交给柳州供电局的补偿方式。

第八条  迁改工程主要以资金补偿为主,确需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协商处理。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主体应与迁改工程同步实施,避免因不同步造成破坏现有电力设施、重复开挖道路、顶管施工等相互妨碍及浪费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为加快推进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减少对市民正常用电的影响,对工期较紧的10千伏及以下工程,优先采用不停电作业接火方式。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迁改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电力设施迁改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强制淘汰产品。

第十二条  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迁改,原则上按能利用就利用、能迁移就迁移的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配套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区域,需要进行电力设施迁改的,应当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迁改入廊。

第十四条  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全过程由柳州供电局负责实施;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出资原则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友好协商、控制风险、确保质量为总体要求,按照谁申请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迁改工程费用原则上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承担,列入项目成本。供电回路、容量等超出原规模、标准、功能的费用由柳州供电局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协议》,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投入电力设施迁改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的电力设施迁改。

  第十七条  涉及迁改的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能再利用的,迁改费用不得再计列相应电力设施的购置费,可计列拆装、调试、运输等费用;若不能再利用的,迁改费用按迁改工程预算计列。

第十八条  不必进行电力设施迁改,但因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对电力设施采取原地加固保护措施的,由柳州供电局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加固方案经柳州供电局审核同意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组织实施,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在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产生的过渡性临时迁改费用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承担,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迁改工程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执行,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迁改流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在项目选址阶段,应与柳州供电局充分沟通对接,及时将项目具体线位走向及标高等信息提供给柳州供电局,柳州供电局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共同完成现场复核,予以答复。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应充分考虑柳州供电局意见,结合实际优化选址选线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设需要,须以正式公函形式向柳州供电局提出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明电力设施迁改需求的正式公函;

(二)项目红线范围内标注迁改线路位置的示意图;

(三)项目投资许可文件。

第二十三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由柳州供电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出具《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随附标注电力设施迁改位置的项目红线图(如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已包含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研究内容,可直接开展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工作)。

(二)柳州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审查,并委托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迁改工程的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三)在项目红线图或迁改方案获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批复后,由柳州供电局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编制工作,并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交付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负责对迁改工程的规模、标准等进行把关。迁改工程施工图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后,由柳州供电局委托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查)手续:

1. 对于迁改费用在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施工图由柳州供电局自行组织审核论证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2. 对于迁改费用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施工图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备案。

(四)迁改工程施工图备案(查)后,由柳州供电局委托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将迁改工程预算报财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工程造价。

(五)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签订《电力设施迁改资金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向柳州供电局支付补偿费用,柳州供电局按协议约定的工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六)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现场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施工方案土建部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施工方案电气部分由柳州供电局组织论证,施工预算由柳州供电局委托市财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签订补充补偿协议,纳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四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现场勘察及迁改方案并交付柳州供电局。

(二)由柳州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迁改方案审查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负责将审查意见、迁改方案等资料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复文件主送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抄送柳州供电局。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迁改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编制工作,并负责对迁改工程的规模、标准等进行把关。迁改工程施工图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后,报柳州供电局审核。柳州供电局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迁改工程施工图经柳州供电局审核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查)手续:

1. 对初步设计已包含有迁改工程内容的,迁改工程施工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对初步设计未包含有迁改工程内容的,迁改工程预算费用在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迁改工程施工图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所属集团公司或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核论证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查;预算费用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迁改工程施工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备案。 

(四)施工图完成备案(查)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将迁改工程预算按柳州市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工程造价。

(五)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签订《电力设施迁改实物补偿协议》,应将物资供应商确定情况以正式函件报送柳州供电局审核,并按以下程序实施迁改:

1. 施工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迁改,施工合同报财政管理部门审查。

2. 施工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400万元(不含本数)的,按施工定点采购程序执行。

3. 施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公开招投标程序执行。

(六)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施工组织方案报柳州供电局审批,柳州供电局在开工前完成审批工作,并向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组织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应将电气设计变更提交柳州供电局审核确认,重大设计变更(如迁改规模、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变更)应重新审批。

(七)迁改工程的停电申请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停电前1个月提交停电申请方案,在现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具备停电接火条件后,由柳州供电局按程序给予安排停电计划。在特殊供电情况下柳州供电局有权变更停电安排,但应提前告知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

因线路迁改停电引起电网风险、电厂发电进度偏差、用户限电等问题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共同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十三五期间需要使用柳州供电局3000万元专项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须于每年5月前将今后三年内计划实施的涉及电力设施迁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电网办)提出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电网办)会同柳州供电局协商确定具体迁改项目及金额,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批复立项后,由柳州供电局组织迁改项目实施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或纳入每年3000万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工程竣工后由柳州供电局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组织政府监管部门及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以及柳州供电局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应组织相关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柳州供电局提出申请及自检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须按《电力设施迁改实物补偿协议》要求向柳州供电局交付项目资产价值相关档案资料,并办理迁改工程资产交接和《竣工验收签证书》签章手续。

(三)迁改工程项目在设备质保期间(原则上为项目竣工1年内)的缺陷处理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由柳州供电局自行组织落实拆除与保管工作,拆旧费用纳入资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九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负责开展旧设备的拆除工作并移交柳州供电局,拆旧费用纳入迁改工程成本;迁改工程新建成的电力设施,经试运行检验正常并在《竣工验收签证书》办理完毕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移交柳州供电局。

第三十条  迁改工程拆旧、新建成的电力设施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柳州供电局,由柳州供电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7日印发


普法宣传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博体育平台,日博体育在线  发布时间: 2019-05-21 11:09  作者: 重大科

柳政201923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56

 

 

 

 

 

柳州市政府性投资

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协议》,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柳州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明确各方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权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以下简称柳州供电局)管辖电力设施的迁改工程。

第三条  迁改工程是指因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对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的工程(含临时迁改工程)。

第四条  电力设施是指柳州供电局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本体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五条  电力设施迁改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政府性投资项目要尽可能采用技术手段合理避让电力设施,确实无法避让的方可实施迁改。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功能还建的模式,即确保迁改工程不低于原有设施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不低于现有输送能力和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规划发展需要予以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

第六条  资金补偿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根据迁改工程造价,给予柳州供电局资金补偿,由柳州供电局自行组织实施迁改工程的补偿方式。

第七条  实物补偿是指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行业及有关技术标准,负责实施迁改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移交给柳州供电局的补偿方式。

第八条  迁改工程主要以资金补偿为主,确需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协商处理。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主体应与迁改工程同步实施,避免因不同步造成破坏现有电力设施、重复开挖道路、顶管施工等相互妨碍及浪费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为加快推进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减少对市民正常用电的影响,对工期较紧的10千伏及以下工程,优先采用不停电作业接火方式。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迁改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电力设施迁改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强制淘汰产品。

第十二条  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迁改,原则上按能利用就利用、能迁移就迁移的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配套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区域,需要进行电力设施迁改的,应当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迁改入廊。

第十四条  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全过程由柳州供电局负责实施;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出资原则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友好协商、控制风险、确保质量为总体要求,按照谁申请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迁改工程费用原则上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承担,列入项目成本。供电回路、容量等超出原规模、标准、功能的费用由柳州供电局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协议》,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投入电力设施迁改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的电力设施迁改。

  第十七条  涉及迁改的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能再利用的,迁改费用不得再计列相应电力设施的购置费,可计列拆装、调试、运输等费用;若不能再利用的,迁改费用按迁改工程预算计列。

第十八条  不必进行电力设施迁改,但因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对电力设施采取原地加固保护措施的,由柳州供电局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加固方案经柳州供电局审核同意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组织实施,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在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产生的过渡性临时迁改费用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承担,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迁改工程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执行,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迁改流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在项目选址阶段,应与柳州供电局充分沟通对接,及时将项目具体线位走向及标高等信息提供给柳州供电局,柳州供电局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共同完成现场复核,予以答复。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应充分考虑柳州供电局意见,结合实际优化选址选线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设需要,须以正式公函形式向柳州供电局提出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明电力设施迁改需求的正式公函;

(二)项目红线范围内标注迁改线路位置的示意图;

(三)项目投资许可文件。

第二十三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由柳州供电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出具《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随附标注电力设施迁改位置的项目红线图(如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已包含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研究内容,可直接开展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工作)。

(二)柳州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审查,并委托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迁改工程的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三)在项目红线图或迁改方案获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批复后,由柳州供电局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编制工作,并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交付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负责对迁改工程的规模、标准等进行把关。迁改工程施工图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后,由柳州供电局委托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查)手续:

1. 对于迁改费用在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施工图由柳州供电局自行组织审核论证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2. 对于迁改费用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施工图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备案。

(四)迁改工程施工图备案(查)后,由柳州供电局委托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将迁改工程预算报财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工程造价。

(五)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签订《电力设施迁改资金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向柳州供电局支付补偿费用,柳州供电局按协议约定的工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六)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现场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施工方案土建部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施工方案电气部分由柳州供电局组织论证,施工预算由柳州供电局委托市财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签订补充补偿协议,纳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四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现场勘察及迁改方案并交付柳州供电局。

(二)由柳州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迁改方案审查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负责将审查意见、迁改方案等资料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复文件主送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抄送柳州供电局。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迁改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编制工作,并负责对迁改工程的规模、标准等进行把关。迁改工程施工图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后,报柳州供电局审核。柳州供电局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迁改工程施工图经柳州供电局审核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查)手续:

1. 对初步设计已包含有迁改工程内容的,迁改工程施工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对初步设计未包含有迁改工程内容的,迁改工程预算费用在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迁改工程施工图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所属集团公司或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核论证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查;预算费用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迁改工程施工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备案。 

(四)施工图完成备案(查)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将迁改工程预算按柳州市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工程造价。

(五)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签订《电力设施迁改实物补偿协议》,应将物资供应商确定情况以正式函件报送柳州供电局审核,并按以下程序实施迁改:

1. 施工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迁改,施工合同报财政管理部门审查。

2. 施工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400万元(不含本数)的,按施工定点采购程序执行。

3. 施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公开招投标程序执行。

(六)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施工组织方案报柳州供电局审批,柳州供电局在开工前完成审批工作,并向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组织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应将电气设计变更提交柳州供电局审核确认,重大设计变更(如迁改规模、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变更)应重新审批。

(七)迁改工程的停电申请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停电前1个月提交停电申请方案,在现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具备停电接火条件后,由柳州供电局按程序给予安排停电计划。在特殊供电情况下柳州供电局有权变更停电安排,但应提前告知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

因线路迁改停电引起电网风险、电厂发电进度偏差、用户限电等问题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与柳州供电局共同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十三五期间需要使用柳州供电局3000万元专项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须于每年5月前将今后三年内计划实施的涉及电力设施迁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电网办)提出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电网办)会同柳州供电局协商确定具体迁改项目及金额,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批复立项后,由柳州供电局组织迁改项目实施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或纳入每年3000万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工程竣工后由柳州供电局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组织政府监管部门及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以及柳州供电局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应组织相关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柳州供电局提出申请及自检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须按《电力设施迁改实物补偿协议》要求向柳州供电局交付项目资产价值相关档案资料,并办理迁改工程资产交接和《竣工验收签证书》签章手续。

(三)迁改工程项目在设备质保期间(原则上为项目竣工1年内)的缺陷处理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由柳州供电局自行组织落实拆除与保管工作,拆旧费用纳入资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九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负责开展旧设备的拆除工作并移交柳州供电局,拆旧费用纳入迁改工程成本;迁改工程新建成的电力设施,经试运行检验正常并在《竣工验收签证书》办理完毕后,由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移交柳州供电局。

第三十条  迁改工程拆旧、新建成的电力设施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柳州供电局,由柳州供电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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